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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安某等9人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01-02 10:17:00  来源: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安某通过网络购买假药后,在网上销售太极定痛丹、药王筋骨丹等药品,经鉴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安某将上述药品分别销售给当事人李某、郭某等人共同销售假药。

  【履职看点】

  一是同步介入,准确判断。由于该案涉及药品,系食药环办案组案件办理范围。安某等9人销售假药案移送我院审查批捕时,食药环办案组第一时间接手,刑事检察部门员额检察官收到案件后,公益诉讼部门员额检察官同时介入,了解案件详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定安某等9人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中,9人销售假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严格审慎,于法有依。办案组经查阅相关规定,明确安某等人违法公开销售的药品经鉴定应按假药论处,假药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伪劣的药物和药品,应当认定为危险废物。假药对他人的人身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不及时查扣,安某等人销售假药行为将持续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为使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危险废物的假药,不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办案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认为安某等9人应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承担无害化处理上述假药的责任,并承担销售金额的三倍惩罚性赔偿义务。

  三是厘清责任,明确诉求。由于该案中安某分别与他人销售假药,办案组分别对安某与他人销售假药情况详细区分,厘清案件中涉及的假药无害化处理费用责任以及快递运费,按照安某与他人分别销售的具体数量,厘清各自需承担的连带责任。为消除假药带来的社会不良影响,办案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中要求安某等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是最大的民生。我院公益诉讼办案组从保障民生出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细致做实办案工作,加大了打击买卖假药力度、加重违法成本,从而有利于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编辑:贺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