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钱物和各类消费;
二、严禁泄露案情和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
三、严禁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
四、严禁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借用、占用外单位或个人的小汽车、手提电脑等交通、办公设备:
五、严禁在工作日饮酒和酒后驾车:
六、严禁非执行公务着制服佩戴标志和开警车。
凡违反规定者,一律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两会特刊丨锡山区人民检察院2025年工作报告(审议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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