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5日凌晨1时33分至3时39分,中年男子石明酒后来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某洗浴中心休息大厅,先后三次坐在被害人朱某(女,7岁)睡觉的床边,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被害人朱某第三次被猥亵后将此事告知其母于某,于某随后向该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反映,工作人员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找到石明,随后于某报警,民警到场后将石明抓获归案。
石明到案后,承认在案发时间段内,自己曾路过被害人身边一次,坐在她的床边两次,但不承认对被害人有猥亵行为。此后,石明又完全推翻此前的供述,坚称自己当天酒喝多了,对进入洗浴中心休息大厅内的事情完全不记得了。
为了补强证据,淮安区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邹月圆前往洗浴中心查看现场,并找到洗浴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谈话,对案发过程的细节进行更详细地了解。浴室监控录像显示,在石明实施猥亵行为过程中,先后有两名顾客经过其身边,当时他都立即起身躲避,反应灵敏。浴室工作人员也证明,在被害人母亲向他们反映情况时,石某企图离开休息大厅,被工作人员阻拦,石某当时思维清晰,没有醉酒的状态。
2019年1月10日,该案一审开庭。邹月圆出庭支持公诉。
“案发当天,你与哪些人在一起喝酒?”
“和我的朋友朱某等人,十几个人一起喝酒。”
“当天喝了多少酒?几点结束的?”
“大概一斤白酒,十点左右结束。”
“谁送你去的洗浴中心?到洗浴中心大概几点?”
“郝某送我去的,然后他回家了,我大概11点到的洗浴中心。”
“进入洗浴中心后,你穿的什么衣服?”
“我按洗浴中心要求,换上他们提供的睡衣,颜色是黄色的,都是短袖短裤。进去以后,我没有洗澡,就找位置睡觉了。”
问完进入洗浴中心的详细情况后,邹月圆有意不提案发经过,而是话锋一转,提问案发后的问题。
“你是自己投案的,还是被抓获的?”
“我在浴室里睡觉的时候,被人叫起来的。当时有五六个人站在我面前,其中有服务员,还有那个小女孩和她妈妈,这些人我都不认识。”
“这时候大概是几点?”
“四点左右。”
提问到此,邹月圆突然就案发经过向被告人发问。
“当天你有没有坐在一个正在睡觉的小女孩床边?”
“进入休息大厅后,我是见到过被害人,但其他的什么也记不得了。”
“你对案发前的一切都记得,包括到哪去洗澡,穿什么衣服等;案发后如何被抓,你也记得,偏偏你对小女孩做了什么都记不得了,你能解释一下这是为什么吗?”
石明,想了一会儿说:“换衣服什么的,是我一觉醒来之后才想起来的,可能是睡了一会儿后,部分记忆恢复了。”
“有充分证据证明,从你第三次猥亵被害人,到你准备换衣服离开休息大厅,这期间只有二十分钟左右。这么短时间,你的记忆就恢复了,而且还是部分恢复,你的遗忘难道是有选择的吗?”
石明低头沉默。
庭审最后,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认罪,石明表示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2019年1月11日,淮安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石明有期徒刑五年。
公诉人简介
邹月圆,女,1986年9月生,2009年8月进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现任该院未成年人检察科员额检察官,参加工作以来先后获得“淮安市检察机关未检业务竞赛标兵”“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