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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口头交回承包地,事后还能反悔么
2019-02-28 16:30:00  来源:检察日报

  池某夫妻俩是某村民小组成员,承包有3亩土地,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10年3月,两人外出打工时口头通知村委会交回3亩承包地,任由村委会处置。村委会随后将这3亩地分别发包给戴某、陈某家,并在戴某、陈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流转登记表中予以登记。2018年8月,池某夫妻俩回乡创业,要求村委会和戴某、陈某家返还承包地以及8年来的粮食直补款2280元。村委会和戴某、陈某认为,池某夫妻俩当初交回承包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胁迫、欺诈的情形,拒绝返还。无奈之下,池某诉至法院,提出上述主张。在诉讼中,村委会还提出,池某夫妻俩明知交回的土地已经被发包给他人耕种,一直未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判决村委会和戴某、陈某将3亩土地返还给原告池某,驳回了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于一般的承包关系。农户一旦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的是具有身份性质的物权,这是承包人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他人不可以随意侵犯。而且,国家在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的问题上规定有比较严格的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0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为自愿交回。”

  本案中,虽然池某夫妻俩交回承包地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没有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承包经营权,在诉讼中,被告一方也未提供池某当初是“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的证据,无法证明交收该承包地的程序合法,因此,不得认定为池某自愿交回承包地和村委会曾将此土地依法收回。相应地,村委会将此土地“发包”给戴某、陈某的行为因违法而应认定为无效,池某夫妇仍然享有对该3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解释》第 6条第(2)项规定,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据此,村委会和戴某、陈某应当返还该3亩地。

  关于粮食直补款问题。粮食直补,全称粮食直接补贴,是国家财政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和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对农户直接给予的补贴。其补贴原则是谁种地补给谁,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本案中,池某于2010年3月起没再耕种该3亩地,而由戴某、陈某分别耕种,戴某、陈某耕种期间有权享受粮食直补款,因此法院对池某要求对方返还粮食直补款228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原告池某对本案所争议3亩土地在承包经营期间享有承包经营权,原告在承包经营期限内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土地,未超过诉讼时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受法律保护。

  编辑:贺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