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几个月,小天(化名)本应和同学们一起开启高中的学习生活。但对于现在身陷囹圄的他来说,这成了镜中花、水中月。
小天原本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中学的学生。2018年3月19日20时许,正在上初二的他与另外一所学校初二学生周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小天和同学艾某在与周某见面时,周某打电话叫来陆某,陆某又叫来李某、张某等人来“撑场面”。见面过程中,陆某扇了小天一耳光后离开。为报复陆某,小天找伊某等6人帮忙。小天、艾某和伊某等人会合后,在小天的带领下,于当晚10时47分许,用棍棒和拳脚对李某、张某等4人实施殴打,致使李某受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8年5月25日,此案侦查终结后,艾某、伊某等6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沙依巴克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侦查机关因小天当时15岁,未达到承担寻衅滋事罪刑事责任的年龄,没有将小天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沙依巴克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定此案被害人伤情已经构成重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应当追究小天的刑事责任。于是,该院对小天作出了逮捕决定,将小天和其他6名涉案未成年人一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小天在案发前已有纠集他人报复与其有纠纷的人员的行为。
小天在案发时和审查起诉阶段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综合其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在本案中起到引发、纠集、指挥、指认和参与的作用,系故意伤害案主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018年9月,检察机关将小天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起诉至法院。
法院对检察机关认定的小天是未成年人,系故意伤害犯罪中的主犯,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等予以支持,决定判处小天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其他涉罪未成年人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在办理小天等人故意伤害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认真做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制度的落实工作,坚持挽救与惩罚结合,对于犯罪性质严重的未成年人不姑息、不袒护,对犯罪性质较轻且社会危险性不大的当宽则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