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京山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成功监督使一名社区矫正人员被收监执行,有效规范了社区矫正活动。
2017年,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王某最终回其原籍湖北省京山市石龙镇进行社区矫正。
2018年7月26日,王某因在社区矫正期间不能按规定时间报到、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被京山市司法局书面警告一次。8月9日,王某因吸毒被京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9月20日,王某在网络上赌博输掉6.1万元,又吸食毒品一次,造成家庭关系破裂,社会影响极坏。其间,京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石龙镇司法所及家人多次帮教,仍不改正。
根据相关规定,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经过监督考察,向京山市司法局发出对王某撤销缓刑的《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京山市司法局采纳了建议,并于12月向宝安区法院发出《撤销缓刑建议书》,2019年1月,原审法院裁定对王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二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