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网上线以来,上检答网“遛遛”成为身边同事特别是一线办案检察官的最爱。我是检答网的“常客”,先后提问3次,都得到了专家的解答,从中学习到不少知识。
2018年11月,我所在的办案组在办理杨某买卖枪支、弹药案中遇到一个难题:“公安机关在提取气枪的同时,还提取了用于气枪发射的‘钢弹’”。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够评价为弹药的气枪弹为铅弹,但在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中,“气枪铅弹系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
“钢弹”是否认定本罪名中的“弹药”,办案组同事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产生了分歧。
有的认为,此处的铅弹只能包含铅和铅合金制成的气枪弹,虽然批复中认为气枪铅弹包含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但批复出台的本意是为了贯彻刑事宽严相济的政策,限制涉气枪案件的处理范围,故此处的其他金属不能类推解释为包含钢弹。
有的认为,既然《批复》中明确规定气枪弹包含其他金属制成的枪弹,而钢属于其他金属,同样具有较大杀伤力,此处的铅弹可以扩大解释为钢弹。
就这两种分歧,我尝试在检答网上提出问题,寻求专家的帮助。
很快,重庆市检察机关检答网解答组成员、市检察院检察三部检察官刘妍君给出意见:“个人认为,气枪钢弹可以认定为气枪铅弹。钢属于金属,与铝合金相比,硬度更硬,多用于建筑材料。可以就钢与铅、铅合金的金属属性进行比较后,进行准确判断。”
我们根据检答网的专家解答,办案组又多方讨论,最终认定气枪钢弹可以认定为气枪铅弹。
检答网咨询的问题,主要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办法解决,或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识分歧的。检答网提供了一个业务交流的平台,专家的解答很有针对性,对实际办案很有帮助。
我觉得,检答网真的不简单,除了咨询业务问题,上面有很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遇到什么问题“搜一搜”,还可以看到不同地区的处理方式,给解决难题提供很多参考。此外,还有相关讲话精神,使干警能够准确研判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明确检察工作努力方向,为新时代检察工作作出更大贡献。
检答网,是基层检察人员的“百宝箱”。
(讲述:重庆市永川区检察院干警姚振宇整理:本报记者李立峰通讯员李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