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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动物园也得“刷脸”,有必要吗
2019-11-26 17:37: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年来,随着人脸识别技术迅速崛起,因其引发的数据隐私问题争议不断。近日,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出现,浙大法学博士郭兵因不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人脸识别的入园要求,对其提起侵权诉讼并获法院正式受理。

  一家动物园有必要采集人脸信息吗?个人信息如果被泄露,由谁来负责?这不只是郭兵的疑问,更是信息时代每个人内心的疑问。

  动物园有权采集人脸信息吗?

  郭兵提起此次诉讼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对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三大原则:合法、正当、必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那么动物园有权采集人脸信息作为入园条件吗?对此,业内人士的看法不完全相同。

  网络与信息安全法律专家、南京邮电大学教授王春晖表示,人脸即个人的面部特征,是最具明显个人生物特征的识别信息,应当属于公民的信息权范畴。动物园未明示收集、使用人脸信息的目的,也未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所以“未注册人脸识别的年卡用户将无法入园”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既不合法,也不正当,更没有必要。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律师则表示,动物园收集人脸信息,主要目的是通过使用新技术提高入园效率,此行为符合必要原则。但如果用户不同意被收集,动物园应当提供替代方案,或者允许用户解除合同并退款。

  技术升级,应给“选择权”留空间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升级人脸识别系统的出发点是为了方便游客快速入园。但动物园单方面决定“刷脸”入园是否存在法律问题?

  对此,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文表示,此前郭兵和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之间成立的游览服务合同关系,并不包括提取人脸信息,动物园此举无疑是单方面要求变更合同。而如果不同意被提取人脸信息,郭兵“将无法正常入园”,这显然有强迫之嫌。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个人被迫接受商家“条款”的现象并不少见。比如,在注册或者升级一些手机App时,用户经常会碰到所谓的“隐私条款”授权,而如果选择拒绝,则很可能无法继续使用该App。对此,王春晖认为这种“只能被迫接受,否则没法使用”的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选择权”。

  此外,王春晖还表示,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可见,公民办理住宿、进站等活动,法律规定只需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更不得强制实施人脸识别验证;此外,任何经营者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也必须遵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且必须取得用户的同意,并保证其有充分的选择权。

  个人信息泄露,谁来负责?

  “像是之前火爆的换脸软件饱受争议一样,人脸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存在极不确定的安全风险,万一信息泄露谁能负责?”郭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达了其在人脸信息采集上的态度。

  而根据今年网络安全宣传周发布的《2019年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活动总报告》显示,37.4%的网民认为网络个人信息泄露非常多和比较多,58.75%的网民表示个人信息曾遭到侵犯。对此,赵占领表示,消费者一旦提供了个人信息,其安全与否通常只能由收集者保证,用户自身难以主动作为。收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之后,如果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由自身的管理或技术漏洞而导致公民个人信息外泄,则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将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第三方,该行为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王春晖则表示,我国一直对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高度关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还专门设定了一个新的罪名“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编辑:贺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