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海市杨浦区绿化与市容管理局签订生活垃圾承运和处置合同,以每吨48元至78元明显低于市场处置的价格(实际处置286.41元/吨)取得生活垃圾的处置经营权,随后将1670吨垃圾从上海运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华圻村进行倾倒掩埋,导致当地环境严重污染,影响恶劣。
后经检测,这些生活垃圾中含有重金属铅、镉、六价铬、类金属砷等有毒物质,共计致使公共财产损失170万余元。这起跨省倾倒生活垃圾案件最早引发关注源自媒体报道,接着,无锡市惠山区政府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令人唏嘘的是,4名不法人员造成如此大的损失,非法获利仅10.9万元。
近日,经过长达1年时间、3次开庭审理,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对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上海垃圾倾倒无锡案”作出一审宣判,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媒体曝光引起政府重视
警方立案侦查抓获多人
时间倒流至2015年5月25日,江苏当地媒体记者通过环保部华东检测中心向无锡市惠山区环保局通报,有外来船只在锡溧运河无锡洛社直湖港段河岸非法倾倒垃圾。次日,当涉案船只再次向直湖港段河岸停靠时,被记者发现并曝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随后,无锡市委、市政府要求彻查此事。
2015年6月11日下午,无锡市惠山区环保局将此情况口头通报无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该支队召开紧急联席会议,并安排警力会同相关部门至现场调查处理,对倾倒垃圾现场进行勘验并取样送检,对现场推土人员进行调查问话,会同无锡海事部门将已被常州海事局扣押的4条涉案船只押运回无锡,并了解具体情况。
2015年6月14日,环保部门确认,倾倒面积约200平方米,垃圾称重测算2400余吨,初步估算处置费用约80万元,可能涉嫌犯罪,遂将案件移送无锡市公安局。
当日,无锡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并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陆续抓获犯罪嫌疑人徐某强、徐某、崔某荣、须某法等14名犯罪嫌疑人。经查,涉案犯罪嫌疑人对倾倒垃圾的不法事实供认不讳。
生活垃圾从上海运来
1吨垃圾处置费48元
据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起,被告人徐某强以上海呈迪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与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订立合同,在上海市军工路2号码头从事垃圾承运和处置工作。2013年起,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与被告人徐某强口头约定,由被告人徐某强承运、处理部分生活垃圾。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徐某强在自身无运输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为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运输、处置生活垃圾4万余吨,处置价格为每吨人民币48元至78元不等,在相互结算的报表中,将生活垃圾记为“分类垃圾”等名目以逃避检查。
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强在明知被告人徐某没有运输、处置生活垃圾资质,且将生活垃圾运至外地卸掉掩埋的情况下,仍将2920吨生活垃圾以每吨70元的价格交由被告人徐某及其船队运输处置,获利两万余元。
2015年3月至5月,被告人徐某明知自身无运输、处置生活垃圾资质,仍从被告人徐某强等人处承接生活垃圾,通过被告人崔某荣寻找卸点,以每吨30元左右的价格将生活垃圾交由黄兴林等人运输至卸点,并以每吨30元的价格交由被告人崔某荣卸载并就地填埋。
2015年5月至被查获,徐某船队实际倾倒在无锡洛社直湖港地块共4船生活垃圾,总计1670吨,另有4船生活垃圾未卸载即被海事部门查获。
2015年5月,被告人崔某荣通过被告人须某法找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华圻村红湖新村直湖港千步水上加油站东边空地的“卸点”(生活垃圾填埋场所),收取被告人徐某及黄煜千每吨30元至40元不等的费用后,由被告人崔某荣联系挖机、推土机,建造简易码头,协助上述人员将6船生活垃圾倾倒在上述空地地块,然后用建筑垃圾、泥土等进行掩盖。被告人崔某荣以每船1500元的价格支付给被告人须某法9000元。
2015年7月,无锡市惠山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倾倒的生活垃圾进行了应急处置。直湖港生活垃圾仅岸上部分处置费用达101万余元,实际处置固体废弃物3341吨,渗滤液728吨。2015年12月处理剩余渗滤液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用15万余元。倾倒未遂的4船垃圾处置费用为56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强、徐某、崔某荣、须某法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
法院判处被告人实刑
2015年11月4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公诉至锡山区人民法院后,该案曾于2016年1月21日、5月6日先后两次开庭审理,12月2日的庭审是第三次开庭审理,审理时限长达一年。
法庭上,被告人徐某强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环境污染的发生,系徐某强主观过失,可予从轻处罚,且其家属愿意承担垃圾处置费,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徐某、崔某荣、须某法的辩护人同样认为,3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希望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强于2013年7月间,借上海呈迪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与上海市杨浦区绿化与市容管理局高其福(另案处理)等人合谋,以处置“分类垃圾”为名,签订生活垃圾承运和处置合同,以每吨48元至78元不等且明显低于市场处置的价格,从该局取得生活垃圾的处置经营权,并从事垃圾承运和处置工作。
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强为了取得上海市杨浦区绿化与市容管理局的信任,继续在码头经营处置垃圾,并获取非法利益,还积极寻找垃圾“卸点”。得知被告人徐某有生活垃圾“卸点”后,在明知被告人徐某无运输、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徐某强将该码头部分生活垃圾以每吨70元的价格交由徐某处置。
同年5月中旬,被告人徐某等人将6船生活垃圾运至无锡市惠山区洛社华圻村直湖港地段。5月13日晚,被告人徐某与黄某等人先后将运输的4船垃圾进行填埋。被告人徐某将船上生活垃圾处置结束后,又与黄某返回上海,从黄埔大桥邵某鹏(另案处理)环卫码头运输两船生活垃圾(计1026.35吨)至无锡市惠山区洛社华圻村直湖港地段“卸点”欲进行填埋处理,因被当地群众发觉而未倾倒,此后该两船生活垃圾运至常州市武进区,被海事部门查获。而由樊某运输的两船生活垃圾(计690.74吨)也因被发现而未倾倒。
另查明,2015年5月下旬,由黄某、“小韩”负责运输的生活垃圾运输船,途经无锡市惠山区洛社华圻村直湖港地段,发现徐某等人在该处倾倒生活垃圾,在黄某以向110举报相威胁等情况下,经被告人崔某荣、须某法同意,将两船生活垃圾(计730吨)也在该处进行填埋。
综上,被告人徐某强非法处置生活垃圾六船计2360.34吨,实际处置4船计1670吨,另有两船计690.74吨未遂,非法获利两万余元;被告人徐某非法处置生活垃圾8船计3387.09吨,实际处置4船计1670吨,另有4船计1717.09吨未遂,非法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崔某荣、须某法实际处置生活垃圾6船计2400吨,被告人崔某荣非法获利5万余元;被告人须某法非法获利9000元。
案发后,无锡市惠山区环境保护局委托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固体废物及渗滤液进行了检测,经检测该固体废物中含重金属铅、镉、六价铬、类金属砷;渗滤液中含重金属铬。
2015年6月14日,被告人须某法主动到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洛社派出所投案,并主动供述了其不法事实。被告人徐某强、徐某、崔某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不法事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强家属为其退出了违法所得两万元,并主动缴纳环境损害修复款18万元。
最终,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强、徐某、崔某荣、须某法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9个月、1年8个月、1年6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5万元、6万元、6万元、5万元。
环境污染案件连年“井喷”
鉴定难认定难成最大障碍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检察官余景军介绍,近年来,该院提起公诉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呈井喷式增长,每年升幅超过100%。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大幅上升,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以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打击合力密不可分。
“这起跨省倾倒生活垃圾案件,最早是经新闻媒体连续报道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锡山区检察院是江苏省检察院指定的集中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检察院,所以获悉案情后,我们院立即联合惠山区检察院抽调侦监、公诉人员提前介入此案。无锡市检察院也指派专人全程跟踪、督导案件的侦破进展情况。”余景军告诉记者。
据了解,污染环境案件的一个共性是,具有高度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那么,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中,检察机关存在哪些困难和挑战呢?
余景军表示,在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时,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面临的最大障碍是鉴定难、认定难。鉴定难是因为鉴定机构较少,鉴定周期长、收费高,一次约为10万元。这与有限的办案时限和办案经费形成矛盾,影响了案件办理的实效。
“认定难,是因为环保案件形态多样,现有法律法规面对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时,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就宣判的这起案件而言,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我们专门邀请了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员召开研讨会,就入罪标准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了共识。”余景军说。
该案承办法官姚坚表示,污染环境案件专业性比较强,所以审理的时间周期比较长。对于污染物的监测问题,因为尚无统一标准,控辩双方的看法往往不一致。而对损失的评估结算问题,由于污染物易挥发,环境有自净能力,因此一旦处理不及时,会难以取证,所以建议出台统一的监测标准。
另外,《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无锡市锡山区法院现已受理2015年发生在该市的另外一起跨省倾倒垃圾案。据检察机关指控,该起案件的10名被告人将2.5万吨生活垃圾倾倒在无锡市锡山区一湿地公园内,共需花费环境修复费用近1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