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山区检察院邀请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公开答复,化解一起申诉信访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2017-08-28 16:12:00  来源:
  申诉人刘某某因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于近日来访,向锡山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锡山区检察院经依法受理、审查后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参与对其进行公开答复,化解了该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热情接待,依法受理。申请人刘某某来访时,锡山区检察院控申科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倾听其诉求,经过询问初步了解案情后,对案件性质进行了甄别,按照“一二四一”的工作制度,认真制作来访笔录,接收案件相关材料,告知其耐心等待办理结果。经审查材料,符合锡山区检察院受理条件,锡山区检察院控申科受理后,分流至刑事诉讼监督局办理。 

  二是认真办理,查明事实。刑事诉讼监督局接收材料后,立即指定承办人,及时向公安机关调阅证据材料,进一步听取申诉人的意见和诉求,严格按照办案期限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私刻公章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其行为也未造成较大损失。锡山区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虽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三是精心谋划,制定预案。  为保障公开答复会顺利进行,锡山区检察院控申部门和刑事诉讼监督局数次协商案情,制定公开审查答复方案和突发情况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规定,联系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挑选2名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社会阅历丰富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联系律师参与答复,保证公开答复的中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增强检察诉讼活动的透明度。 

  四是五方参与,合力化解。公开答复时,刑事诉讼监督局承办人全面阐述了审查情况,出示了针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所调取的证据,围绕证据间存在的矛盾进行证据分析、提出处理的结果和依据。控申部门承办人针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作了详细说明,并结合该案的事实情况进行释法说理,回答了申请人了提问。公安机关就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补充,并就证据的瑕疵问题进行了说明。参与公开答复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分别发表了意见,对申请人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进行了指正,并劝导、开解申请人。同时,第三方律师为申请人指出了民事诉讼救济的途径,并对证据收集方面给出了意见建议。 

  答复结束前,锡山区检察院控申科承办人向申请人宣布审查结果,当场送达《答复函》,并建议其可向当地检察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针对申请人刘某某年龄大、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建议其在今后的交易过程中,要注意订立书面合同,避免发生类似情况。刘某某表示理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的答复,同时非常感谢锡山区检察院为其委托律师提供咨询帮助,感谢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他的接待与开导。 

    

    

  编辑:贺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