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诈骗呈现四大新特点亟需引起重视
2018-03-09 14:43:00  来源:

  近年来,微信的普及在给人民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诈骗陷阱,多种微信新形式诈骗悄悄向大家伸出魔爪。我院在办案中发现,使用微信诈骗呈现出更强的分散性、多样性、隐蔽性、危害大等特点,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犯罪人员地域从窝点集聚向全国各地传播,分布较广,并呈分散式扩展。随着各类网络诈骗犯罪方法的不断传播,微信诈骗手法为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所掌握,慢慢由犯罪窝点聚集地的福建向河南、河北、江苏等各地传播。  

  二是作案手法从微信交友到发布虚假商业信息,花样多,更新快。嫌疑人的犯罪手法,一类是在手机上发布虚假货运信息,要求承运司机支付信息费等方式实施诈骗;另一类是通过微信交友,以假名与被害人交往,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购买手机、资金周转等借口实施诈骗;第三类是通过发布虚假低价出售手机广告的方式,编造支付激活费、发票费实施诈骗。随着时间的迁移,微信诈骗的作案手法不断翻版升级。  

  三是嫌疑人通过微信聊天获取被害人信任,犯罪行为具有非接触性、隐蔽性强。微信诈骗和传统诈骗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分子伪装性、隐蔽性极强,诈骗者不面对受害人就可实施诈骗,在整个诈骗过程中都不与受害人发生直接接触,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体貌特征、作案地点均不知,仅能提供作案人的电话号码、汇款的银行账户等极少的信息,这种作案手段造成案件线索查证难。 

  四是借助微信转账的便捷性,诈骗数额大、侵害对象范围广泛,社会危害性巨大。微信诈骗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没有明确的侵害对象,其利用微信平台的高覆盖性、便捷性特点,足不出户等待受骗者上钩,造成被害人范围广、涉案数额巨大,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  

  一是重视证据固定,及时提取有效信息。微信、APP等平台电子证据往往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不及时提取固定就容易流失。在侦查过程中对于时效短的证据在固定时要有紧迫感,及时向电信、金融部门收集证据,尽早固定。提高对电子证据的解析、提取能力,提高对涉案物证电子元件如U盘、硬盘信息内容及时破解、还原,以书证的形式进行固定。二是加大与电信、移动、腾讯、银行等部门间的合作,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微信诈骗高度依赖银行服务和现代通信,侦查机关应加强与银行、电信、移动、腾讯等单位的深度合作,及时打击斩断微信诈骗嫌疑人的资金链或技术链。三是加大警力投入,广泛收集证据。针对微信诈骗被害人众多,犯罪分子容易跨区域作案的特点,侦查机关可以适当增加办案民警数量,及时对分散的被害人言词及电子证据进行收集,跨区域进行侦查、蹲守。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防骗受害能力。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多管齐下,充分发动各级各类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微信诈骗的犯罪手法、惯用套路和社会危害,对各阶层人民群众实现全方位的覆盖,开展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宣传,增强人民群众自身的防范意识。  

    

  编辑:唐静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