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4年11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就联合颁布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这意味着最低消费问题有了明确的约束。但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办法》出台近4年来,餐馆违规设置最低消费现象依然较为普遍。此外,一些餐馆虽然取消了最低消费,但取而代之的是收取其他各式各样的包间费用,名目繁多(11月13日《工人日报》)。
餐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已成共识,可包间费又成了不少餐饮经营者推出的收费项目。尽管包间费的存在对各地消费者来说都不陌生,可真正从内心接受包间费的消费者并不多,认为包间费只是最低消费衍生产品的大有人在,多认为应当禁止为好。
也有专家认为,餐饮行业属市场调节定价,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商家可以自行确定收费方式,可以适当收取包间费、茶位费和服务费等费用,只要定价公平合理并尽到主动、充分、准确告知义务即可。可笔者认为这一说法值得推敲,照此推理,商家设置最低消费也属于市场调节定价范畴,也可主动、充分、准确告知消费者,可法律法规为什么又要禁止设置最低消费呢?其根本原因在于设置最低消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这是法律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所确定的红线。
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出台上述办法之前,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26条就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定,消费者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些为禁止餐馆设置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提供了基本的法律遵循。
包间费是否允许存在,有必要对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26条关于霸王条款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即商家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就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答记者问时,曾列举了包括“包间最低消费”“预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等几项,可包间费是否也属于此列并无权威表述。提供包间是经营者迎合顾客需要、在市场竞争中能够立足所需,好的消费环境才能具有更好的竞争力,但不能将这一竞争投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从包间费与包间最低消费给消费者所带来的消费体验来看,二者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有必要明确予以禁止。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既可以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维权,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确认无效,消费者协会还可通过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为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维权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