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感谢检察官,让我不用再离开宝宝了。”得知自己不用再被收监后,顾某抱着六个月大的儿子激动不已。
去年8月1日,顾某因犯介绍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被惠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顾某已怀孕2个多月,不宜收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
因顾某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锡山区,由锡山区司法部门负责对顾某进行入矫并监督。
9月初,锡山区检察院在例行监督辖区社会矫正工作时,发现矫正人员顾某于今年3月11日生下一男婴,现在家哺乳小孩,遂对顾某一年哺乳期结束后是否需继续监外执行情况进行研判。该院调取刑事侦查卷宗、核对结案登记表、审查判决文书,并详细计算刑期后,查明顾某在判决执行前曾被先行羁押34天,却未被计算折抵刑期。该院遂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法院纠正刑期计算问题。收到纠违通知书后,法院重新制作了执行通知书,纠正了刑期计算错位问题。原本一年哺乳期结束后还可能需要继续羁押8天的顾某,也因被纠正缩短的34天刑期,监外执行期间结束后免于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