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我院对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许可文件和野生动物的专用标识的情况下,使用汽车等交通工具将包括一只绿海龟在内的海洋生物运输至宿迁、射阳、东台、如东、无锡等地巡回展览。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杨某为增加展品内容,指示被告人钟某与苏州某海鲜店个体经营者被告人殷某联系购买一条鳄鱼,被告人殷某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许可文件和野生动物的专用标识的情况下,指派本店工人被告人程某赴上海江杨市场购买鳄鱼,被告人程某至上海江杨市场购买了一条鳄鱼后使用汽车等交通工具运至店内。同月11日,被告人殷某将一条鳄鱼出售给被告人钟某。被告人杨某、钟某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许可文件和野生动物的专用标识的情况下,使用汽车等交通工具将绿海龟、鳄鱼等从苏州运至无锡用于经营性展出。
上述野生动物被查扣后交由至无锡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饲养。经检验,查获的鳄鱼为暹罗鳄,海龟为绿海龟,绿海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暹罗鳄和绿海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锡山区检察院审查后,分别以被告人杨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钟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殷某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程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
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