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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算执行情况公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公开情况
2017-08-31 10:36:00  来源:

 

  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三、   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部分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   收入决算表 

  三、   支出决算表 

  四、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   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十、   全口径“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十一、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二、   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三、   采购情况表 

  第三部分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称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锡山区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有: 

      1.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2.依法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工作。 

      3.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4.依法按程序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开展涉检信访工作。 

      5.依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协同区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编制。 

      7.依法开展检务公开工作和司法办案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 

      8.依法开展财务装备工作和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9.负责其他应由区检察院办理的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内设12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办公室、政治处、刑事诉讼监督局、职务犯罪侦防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警务科、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科、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案件监督管理科、检察技术信息科。另下设4个派出机构,均为副科(局)级建制,即: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东亭检察室、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派驻锡北检察室、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安镇检察室、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派驻鹅湖检察室。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履行审查逮捕、起诉职责,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00人,同比件数下降22.67%、人数下降5.66%,提起公诉690件961人,同比件数上升13.49%、人数上升22.73%。依法严惩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实施“智慧侦查”战略,注重运用大数据深挖案源线索,突出查办民生重点领域大要案,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7件9人,其中受贿4件4人、挪用公款1件1人、单位行贿2件4人、行贿1件1人,百万元以上大案4件5人,占立案总数的50%。 

 

  

  

  

 

  第三部分  2016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锡山区检察院2016年度收入、支出总计均为2609.16万元,与上年相比收入、支出总计均增加600.45万元,增长29.89 %。主要原因:一是工资补贴、公积金等人员经费支出刚性增加;二是办案费增加特别是专案办案费增加;三是资本性支出增加。其中: 

  (一)收入总计2609.16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601.96万元,为当年从区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与上年相比增加612.08万元,增长30.76 %。主要原因:一是工资补贴、公积金等人员经费支出刚性增加;二是办案费增加,特别是专案办案费增加;三是资本性支出增加。 

  2.其他收入7.2万元,为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为锡山区检察院取得的预算外收入。与上年相比减少11.63万元,减少61.76 %。 

  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发生的退休人员一次性房帖比上年减少。 

  (二)支出总计 2609.16万元。包括: 

  公共安全(类)支出 2609.16万元,主要用于锡山区检察院正常运行和办案。与上年相比增加 684.17万元,增长  35.54 %。主要原因是锡山区检察院的运行经费和办案经费增加。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锡山区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2609.1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601.96万元,占99.72 %;其他收入7.20 万元,占0.28 %。 

  图1:收入决算图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锡山区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2609.1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02.33万元,占88.24 %;项目支出306.84万元,占11.76 %。 

  图2:支出决算图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锡山区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2601.96      万元。与上年2008.71 万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均增593.25 万元,增长29.53 %。主要原因是工资、补贴、公积金等刚性增加,办案难度增加故费用增加。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锡山区检察院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2601.96  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72 %。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593.25万元,增长29.53 %。主要原因是工资、补贴、公积金等刚性增加,办案难度增加故费用增加。 

  锡山区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  1620.88万元,支出决算为2609.1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60.97 %。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年初预算中不包含奖金、个人增资部分、公积金调整部分、以及政法转移支付的经费。  

  公安(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1573.38 万元,支出决算为2302.3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6.33 %。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中不包含奖金、个人增资部分、公积金调整部分,锡山区检察院的运行经费中,公车改革后新增了其他交通费(公务交通费)52.74万。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锡山区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302.32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2077.6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27.71万元、津贴补贴696.26万元、奖金304.40万元、社会保障缴费92.86万元、伙食补助费16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46.72万元、退休费186.13万元、医疗费11.99万元、独生子女奖励金0.44万元、住房公积金135.17万元、提租补贴72.09万元、购房补贴87.73万元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11万元。 

  (二)公用经费224.7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7.70万元、印刷费2.22万元、水费4.09万元、电费23.02万元、邮电费30.06万元、物业管理费5.58万元、差旅费18.84万元、维修(护)费5.27万元、会议费1.33万元、培训费4.44万元、公务接待费2.29万元、专用燃料费0.64万元、劳务费11.88万元、工会经费19.49万元、福利费0.8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19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2.7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05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度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锡山区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601.96 万元,与上年1989.88万相比增加612.08万元,增长30.76 %。主要原因是工资、补贴、公积金等刚性增加,办案难度增加故费用增加。锡山区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620.88万元,支出决算为2609.1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60.97 %。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中不包含奖金、个人增资部分、公积金调整部分以及政法转移支付的经费。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锡山区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  2302.32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2077.6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227.71万元、津贴补贴696.26万元、奖金304.40万元、社会保障缴费92.86万元、伙食补助费16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46.72万元、退休费186.13万元、医疗费11.99万元、独生子女奖励金0.44万元、住房公积金135.17万元、提租补贴72.09万元、购房补贴87.73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11万元。 

  (二)公用经费224.7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7.70万元、印刷费2.22万元、水费4.09万元、电费23.02万元、邮电费30.06万元、物业管理费5.58万元、差旅费18.84万元、维修(护)费5.27万元、会议费1.33万元、培训费4.44万元、公务接待费2.29万元、专用燃料费0.64万元、劳务费11.88万元、工会经费19.49万元、福利费0.8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19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2.74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05万元。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锡山区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三公”经费的0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2.58万元,占“三公”经费的93.43 %;公务接待费支出2.29万元,占“三公”经费的6.57 %。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2.58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32.58万元(含执法执勤车),完成预算80.8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后车辆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一般执法执勤车,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13辆(含一般执法执勤车)。比2015年46.65万减少14.07万,下降30.16%。减少的原因是2016年公车改革后,车辆减少,用车频率减少。 

  (三)公务接待费2.29万元。其中: 

  1.外事接待支出0万元, 

  2.国内公务接待支出2.29万元,完成预算的22.90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控接待费支出。2016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232人次。主要为接待老干部和外地检察院的同志。招待支出比2015年2.91万减少0.62万,下降21%,下降原因是我院严控接待费支出。 

  锡山区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1.33万元,比去年略有增加。 

  锡山区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5.16万元(主要是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培训),完成预算的51.6 %,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控费用支出,2016年培训费相对较少。2016年参加培训89人次,培训费比2015年13.32万减少8.16万,下降61.3%, 主要原因2016年培训相对较少。 

  十、全口径“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锡山区检察院2016年度全口径“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情况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相同。 

  十一、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锡山区检察院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决算0万元,本年支出决算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224.71万元,比上年增加 75.99万元,增长151.09%。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后新增了其他交通费(公务交通费)52.74万。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24.9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24.9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16 辆(其中三辆为已上缴财政,但未做过户手续)。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和经营结余。 

  九、一般公共服务(类)人大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对非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减少单位按规定应缴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一、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四、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十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六、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编辑:贺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