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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认真对待权利:权利救济的文明与方式
2019-03-26 15:03:00  来源:检察日报

  为什么要认真地对待权利?这是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提出的问题,这个问题似乎容易回答,但又很难完美回答。德沃金同时提出:对于权利都那么认真是否明智?这也非常值得人们思考。不可否认,权利是至关重要的,不仅因为它代表对人的尊严、自由、平等乃至生命的尊重,而且更意味着对因此而产生的权利救济方式及法律本身的选择与尊重。如果不能认真地对待权利,似乎也不能认真地对待法律;如果权利救济缺乏理性、文明的考量,似乎也是对现实法律的背离。

  无救济是否真的就无权利?

  当今世人常谈权利,权利本位已深入人心。那么到底应怎样认真对待权利?“无救济则无权利”,这一法谚从古流传至今,从西方传到国内,已为世人所极力推崇。这似乎表明了救济的重要性,即“救济先于权利”,或者说权利是有前提的,即“没有救济的权利非权利”。正如德沃金所言:“权利是使法律成为法律的东西”,在合法范围内行使权利是权利人自由意志的体现,若权利被侵犯,权利救济则是当然之义。

  生活中,人们有诸多权利,但权利都可能面临着被侵犯或者限制行使的局面。此时,权利的救济就显得极为重要。但是,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角度来讲,大陆法系并不是完全接受“救济先于权利”这一观点。在大陆法系国家,实体权利先由明文立法所设定,一般而言,权利先于救济,没有实体权利的存在,法院不能加以补救,这在诸多的司法案例判决中有所体现。这与大陆法传统一直以来所认为的实体优于程序、原权利先于救济权的传统理念有关,实际上是以无权利则无救济为基本原则。不过,“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古老的法谚告诉我们:法律对公民权利规定得再完备、列举得再全面,如果在这些权利受到侵犯之后,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的话,那么,这些法律上的权利都将成为一纸空文,此时权利被侵犯,会面临告状无门的困境。因此,法律绝对不能仅仅满足于在书面上规定权利,还必须建立权利救济途径,使得那些权利被侵犯的人,能够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可见,司法救济对公民权利保障如此重要,说明救济先于权利的重要性。但是不是没有救济就真的没有权利了,权利本身就不存在了?尽管理解上有不同的观点,但无论如何,在现实生活中,权利救济这一整体观念都显得那么重要。一般认为,权利救济是在权利主体的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主体自己采取或者通过公权力部门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赔偿的活动。通过救济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方式还是一个前提?可以确定的是,这种对权利的救济一定要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不具有合法性。

  私力救济的存在形态

  《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探讨了正义和权利这一话题,似乎法律正义的追寻与权利救济本身就密不可分。权利救济分私力和公力救济两个层面。当然,私力救济在适用上是有着严格条件的,适用不当,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看到网络上普遍认为某人似乎是正义的化身却仍然被法律追责的原因所在。私力救济在古代社会的应用较为明显,在现代社会也是存在的,尽管不如公力救济方式那样体现强有力的公信力。对于私力救济,从人类的复仇文明发展史来看,早期的权利救济方式主要是同态复仇式的私力救济,即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甚至是“以命抵命”。相较于更原始的血亲与血族复仇(具有空间时间的无限性、直到对方被毁灭为止的无限复仇),其文明程度有所提高;因为在复仇的对象与时间上,不再体现为无限性,而表现为一定的理性制约;在这基础上的新方式为代偿复仇,即以金钱方式代替杀人或伤害的复仇,此即西方近代以来更多见的形态,也是社会中更理性的复仇或救济形式。

  公力救济优先于私力救济

  显而易见,私力救济存在着诸多缺陷,尤其是冲突解决的公正性得不到保证。尽管人类早期社会的私力救济也存在着一定的规则,甚至还存在一定的程序,也尽管私力救济在个别情况下也许可以大致获得实体上的公正,但是,大量的事实和司法案例说明,私力救济是一种缺乏制度保障的冲突解决方式。在这种原始的冲突解决方式中,由于冲突当事人基于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很难完全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寻求冲突的解决,最终决定冲突解决结果的,往往不是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当事人的孰是孰非,而是冲突各方人数及实力的对比。实践中不乏这样的例子,这正呈现出私力救济的不足,但这似乎并不是在否定私力救济的作用,而是要表明公力救济在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性。

  所以,事物之间的孰优孰劣似乎不好轻易下定论,需依情况判定。在权利救济中一般采取的原则是公力救济优先于私力救济,严格限制特定条件下的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以国家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机构进行的权利救济取代了私力救济而成为权利救济的主要状态。而通常情形,司法救济又是公力救济中的最终选择。司法的本质体现为救济,司法救济是国际公认的权威救济方式,也是国家法定的最后救济手段。《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当然这是应然的理想状态,法定和实然的情形又另当别论。不过,司法救济是解决纠纷的最后的有效途径,是保障权利人权利的法定最后手段是没有异议的,也印证着人们熟知的那句话:“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由此,国家给予权利人获得尊重的权利,并由法律真正加以保障,同时配以良好的权利救济方式,如此认真地对待权利,方能认真地对待法律。

  (作者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贺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