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爱美之心,违法生产、销售所谓的“减肥药”,不仅触犯了刑法,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近日,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季某、马某因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在国家级媒体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2020年8月起,被告人季某从他人处获得减肥药制作配方,在明知西布曲明为《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所列物质的情况下,仍购入西布曲明、荷叶粉和空胶囊壳等“原材料”,在自己的出租屋内制作成减肥胶囊,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销售额共计38万余元。2020年2月开始,被告人马某先后从广东的两个上线及季某处购进减肥胶囊,在明知减肥胶囊含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在家中进行包装并通过抖音、微信销售,销售额共计19万余元。
尧都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季某、马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时,认为二人的违法行为可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交至本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该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调查后认为,二人生产、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对二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人支付3倍惩罚性赔偿金,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尧都区检察院的全部指控、量刑建议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各并处罚金3万元和1万元,没收非法所得。同时,判令二人各自支付销售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