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山区院:是非法持有,还是运输毒品?
2017-02-24 13:47:00  来源:
    吴文玉贩卖毒品,申旺生、吴韬运输毒品案,案情简单明了、事实清楚、证据清晰、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承办人原以为如大多数刑事案件一样,提起公诉后能顺利结案。

    不曾想,因检法两家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上存在分歧,由此一波三折,历时三年,历经区、市、省三级检察机关的接力抗诉,厘清了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纠正了区、市两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并为办理同类型涉毒案件提供了样本。今年 5 19 日,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 20 件“全
国检察机关精品刑事抗诉案件”之一。

    案情:“想搞回大的”
    二十出头、来自湖南涟源的吴韬出外谋生了几年,没学到啥本领,却学会了吸毒。2012 年下半年,他在广东东莞认识了也吸毒并被公安部门处理过的河南社旗人申旺生。申旺生说,他有渠道搞到毒品。
   
2013 年春节期间,“有钱没钱”回家过年的吴韬和朋友吹嘘自己能弄到毒品。果然没过几天,就有人找他买毒品。对于一直没有稳定工作又想发大财的吴韬来讲,正是求之不得。

    3 月初,吴韬再次来到东莞联系到申旺生,两人见面后一拍即合。申旺生想到以前只是“小打小闹”,这次决定合伙搞一回“大”的。两人各出资 20000 元,从被称为“亚姐”的吴文玉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62.5 。再加上申旺生随身携带的,总共有 275.74 。两人将毒品分装于 2 只皮包内。3 4 日晚,申旺生、吴韬各携有 1 只装有毒品的皮包,从东莞乘车前往江苏兴化市。

    3 5 21 30 分许,长途客车在无锡东下了高速,不料所有乘客被驾驶员赶下了车。申、吴二人不敢找司机的麻烦,便在路边拦了辆出租车,准备包车去兴化。在车上,申旺生一会坐副驾驶位、一会又坐到后排,并几次叮嘱吴韬看好包,引起了出租车司机的怀疑。司机径直把车开到了查报站。

    这一查,当场从申旺生所携的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 48.39 ,从吴韬所携的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
227.35

    诉讼:一波三折,接力抗诉
    2013 年 5 20 日,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收到公安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后,指派刑事诉讼监督局公诉科科长、涉毒案件办理组检察员张枫办理此案。

    张枫从 2006 年起就专门负责办理涉毒类案件,已经办理 20 余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审查该案后,张枫认为证据互相印证,形成锁链,能够充分证明吴文玉的行为已涉嫌贩卖毒品罪,申旺生、吴韬的行为已涉嫌运输毒品罪。
   
6 月 20 日,锡山区检察院以吴文玉犯贩卖毒品罪,申旺生、吴韬犯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

    法院受案后, 于同年 7 月、10月两次公开开庭。对于吴文玉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定申旺生、吴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院的主要理由为:申旺生、吴韬虽有共同购买毒品的行为,申旺生也曾供述准备贩卖给他人,但目前下家身份不明确。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两人此前有过贩卖毒品的行为,也无法确定涉案的毒品是为了贩卖。

    12 月 18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文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申旺生、吴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从运输毒品罪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不同,量刑自然不同。那么如何区分这两个罪名?
   
根据毒品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吸毒者运输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胶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数量相当的毒品,如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所运输的毒品均系本人吸食,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运输毒品 50 以上,非用于自己吸食,就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承办检察官张枫还特别提醒,非法持有毒品罪仅是一个补漏罪名,只有在没有证据证实其他较重毒品犯罪成立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显然,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进而导致认定罪名不正确,影响量刑。2013 12 27 日, 锡山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无锡市检察院支持抗诉。但 2014 年 1 23 日无锡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2014 年 2 21 日,无锡市检察院召开了检委会会议,专题讨论了该案。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均错误地将原审被告人申旺生、吴韬运输毒品犯罪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决定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2014 年 10 13 日, 江苏省检察院以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审被告人申旺生、吴韬提起抗诉。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其一,二原审被告人在运输毒品途中被查获275.74 甲基苯丙胺,虽然二人均为吸毒者,但携带的毒品数量远远超过了毒品数量大的标准,且明显超出了正常人合理时段内的正常吸食量,并无法证明毒品全部用于自吸;其二,原审被告人申旺生在侦查阶段曾供述打算将其中部分毒品贩卖给相关下家,反映其关于该批毒品有其他相应的犯罪目的,原审被告人吴韬对此也有供述予以印证,因此原审认定二被告人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定性不当;其三,鉴于原审被告人申旺生欲将毒品贩卖给的下家尚未归案,认定其贩卖毒品的行为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因此二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2015 年 1 12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对申旺生、吴韬定罪、量刑部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申旺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吴韬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编辑:贺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