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曲阜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袁炳新因犯受贿罪被判刑七年
郭树合王海容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翻开山东省曲阜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袁炳新受贿案卷宗,有这样两个地方引起了记者的注意:一是“打招呼”这个词出现的频率非常之高,无论是经商办企业、职务提拔,还是人大代表选举、房地产开发,请托人都会找到袁炳新,不遗余力地送钱送物,目的就是让他出面打一声“招呼”;二是不少请托人与袁炳新保持着长时间的联系,袁炳新有求必应,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在当地的影响力为请托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
调查显示,自2002年至2015年,袁炳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9.7万余元。山东省鱼台县检察院依法将袁炳新提起公诉。2018年9月30日,鱼台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袁炳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被告人袁炳新违法所得房产、车辆、收受的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昂贵的“招呼”
曲阜圣源房产公司是孔某和山东某矿业集团(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的一家企业。2003年,该房产公司进行改制。在改制过程中,孔某提出要购买山东某矿业集团持有的该房产公司20%市值100万元的股权,遭到对方拒绝。
为了能购买到股权,孔某找到了袁炳新,希望他能向山东某矿业集团董事长秦富严(化名)打声“招呼”。袁炳新时任曲阜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在曲阜市有较大的影响力。秦富严证实,之前他一直不同意转让股份,后来袁炳新给他打电话,让他提供帮助。“考虑到他的影响力,我同意了。”秦富严说。
为了对袁炳新表示感谢,2006年下半年,孔某将曲阜市某小区的一套房产送给袁炳新。后经鉴定,该套房产价值42.5万余元。
拨几通电话,打一声“招呼”,袁炳新就能帮请托人把事办成,这让请托人对袁炳新的巨大影响力深信不疑,对袁炳新的“招呼”也更加看中。即便是“水到渠成”的事,当事人往往也要花钱买袁炳新的一声“招呼”。
2003年,孔某时任曲阜市古建队副队长,因为队长兼任其他职务,所以古建队的工作基本上由他主持。孔某一直想“扶正”成为古建队队长。2003年底的时候,孔某听说上级单位要研究古建队队长人选问题。“当时我已经主持古建队的日常工作了,也感觉自己是队长最合适的人选。”孔某说,即使如此,他还是害怕任命的时候再出什么岔子。为了保险起见,他给袁炳新送去了10万元现金,让他帮忙打声“招呼”。在袁炳新的“招呼”下,孔某顺利提拔。
据调查,自2002年至2009年,袁炳新利用其分管曲阜市文物、旅游工作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孔某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14次非法收受孔某所送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42.8万余元。
全方位的“服务”
案件卷宗显示,2002年,时任曲阜市鲁城街道办事处南池居委会党总支书记、主任的杨某与袁炳新的联系极为频繁和密切。据袁炳新供述,他与杨某早在1998年的时候就认识,两人真正熟悉是在2002年杨某担任曲阜市鲁城街道办事处南池居委党总支书记、主任之后。
2002年下半年,南池居委会打算开发建设某小区,由于审批程序较为复杂,杨某找到袁炳新,希望他能出面协调规划、城建等有关部门,使南池居委会开发的建设项目尽快立项、审批。在袁炳新的协调下,该小区的开发、建设手续办理得较为顺利。杨某深知袁炳新的影响力,持续对其采取金钱攻势,而袁炳新则在收受杨某的贿赂后,持续为小区的开发建设“助力”,以至于该小区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又多建了一栋居民楼并对外销售。
“为了维持与袁炳新的关系,每年中秋、春节,杨某都会给袁炳新送钱送物以表心意。”办理该案的检察官梅伟说,收了杨某的贿赂,袁炳新也给予了杨某丰厚的“回馈”。除了在房地产开发上为杨某提供帮助外,袁炳新还利用职务便利,为南池居委会在收回九仙山、石门山景区经营管理权以及推荐杨某担任山东省第十一、十二届人大代表候选人等方面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
据调查,从2002年至2015年,袁炳新先后33次收受杨某给予的现金、美元及房产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2.8万余元。
入狱的“代价”
鱼台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自2002年至2015年,袁炳新在担任曲阜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曲阜市城市建设指挥部政委,曲阜市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曲阜市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党工委书记、主任,以及曲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7名管理和服务对象在房地产开发、职务提拔、人大代表选举、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63次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现金、房产、美元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6.8万余元;向1名管理对象索要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1辆,价税合计32.8万余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49.7万余元。
鱼台县检察院检察长张斌主办该案,并作为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在法庭上,张斌发表公诉意见指出:被告人袁炳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9.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第383条第1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今年9月30日,鱼台县法院依法对袁炳新受贿案作出上述判决。袁炳新认罪悔罪,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