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淳艺
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内设置有一座专供儿童玩耍的黄色圆顶滑梯,黄色圆顶被人用黑色记号笔写上“重金求子”等字样。接到问题反映后,工作人员进行了涂料遮盖,并加强安保人员的巡逻、劝说。不过工作人员坦言,在现场即使见到了涂鸦人,安保人员也只能劝说,没有执法权无法开出罚单(10月23日《长江日报》)。
对于公园、动物园等公共场所来说,遇到类似不文明行为,“只能劝不能罚”的尴尬场景很常见。前不久,北京动物园游客用挂面喂猴现象引发舆论关注。尽管动物园设有明显的“禁止投喂”提示,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劝阻。但一些游客对于禁止标牌视若不见,对于工作人员苦口婆心的劝阻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园方也无可奈何。
随意涂鸦、投喂动物等做法,已经不仅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涉嫌违法,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罚则。比如,对于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于随意投喂动物行为,《北京市公园条例》第56条规定,“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上述行政处罚的主体大都为公安机关、城管部门、园林部门等,公园、动物园并不具备执法权。
这就不免造成“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致使法律的可执行性和惩戒效果大打折扣。公园、动物园工作人员,可以在第一时间发现违法行为,却无法对其进行处罚。等到相关执法部门接到报告赶来,当事人往往已经趁机溜走,或是对于所做行为矢口否认,从而给执法人员的取证执法造成阻碍。“只能劝不能罚”的结果,就是法律法规难以落地,形同虚设。当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惩戒,就会逐渐形成“破窗效应”,沦为“公地悲剧”。正如有律师所言,“很多人认为公共场所是‘公共的’,毁坏了也不影响谁,没人会指责你,因而形成了一种自以为是的无意识状态。”
对于这种问题,笔者以为,不妨通过委托执法来解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公园、动物园等作为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且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符合受委托组织的规定条件。
委托执法在现实中早有先例。2014年,颐和园、天坛等11家北京市市属公园就获得北京市园林绿化执法部门的委托执法,执法人员不必等公安协助,可直接开出最低5元、最高500元的罚款。委托执法可以增强行政执法的灵活性和应对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各地应积极探索实施,使之成为遏制不文明违法行为的利器,有效破解“只能劝不能罚”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