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锡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宛山荡水域重大污染环境一案中,纠正漏诉的周某某等3名被告人,经法院一审判决,周某某等3名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4年11月份,朱某某、王某某购买生活垃圾后,雇用被告人周某某、施某某、祁某运输至宛山荡水域卸点,非法填埋7299吨。2015年5月份,被告人祁某为徐某运输420吨生活垃圾至华圻村卸点,非法填埋约2400吨。经检测,固体废弃物及其渗滤液含有铅、汞、铬、镉、镍、绅等有毒物质。相关部门共支付应急处置费用750余万元。
锡山区检察院环保专业化办案小组注重环境资源类案件监督,深挖余罪纠正漏诉,努力提升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律效果,在办理陈某污染环境案时,发现被告人周某某、施某某、祁某有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经全面梳理后依法向侦查机关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2017年12月12日,侦查机关将3名被告人移送锡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15日我院以3名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认罪伏法、愿意退缴违法所得。法庭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