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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补充侦查揭开网络刷单骗局
2021-12-27 18:51:00  来源:检察日报

“我这是正常经营行为”“我有退款给他们”,面对讯问,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林某到案后否认了之前在公安机关作出的有罪供述。林某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百笔交易中如何认定犯罪数额?为解答摆在面前的一系列问题,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全面梳理在案证据,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与引导侦查相结合,收集固定证人证言、补强相关交易记录,精准指控犯罪。最终,林某因犯诈骗罪受到应有惩罚。今年11月,该案入选湖北省自行补充侦查典型案例。

2019年12月,林某在网上雇用刷单人员为其店铺刷单。一开始,林某按照承诺在被害人确认收款之后先返佣金,再以购物退款的方式退还本金,让被害人放下了戒备心,后来在被害人大额刷单时,他以系统故障等理由不退还刷单本金,并于2020年1月6日逃离武汉。同年1月15日,林某在浙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林某共骗取55名被害人刷单本金85万余元。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林某不仅拒不承认增加的近百笔犯罪事实,甚至对其到案之后的第一份有罪供述也进行了全面否认,辩称自己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且有退款,并不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的刷单本金。

为查明案件事实,办案检察官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的同时,细化补充侦查提纲,制定补充侦查方案,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被害人陈述、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

办案检察官通过询问林某的房东及店铺工作人员,发现林某离开武汉前已欠缴近一年房租,也没有支付店铺工作人员的工资,房东及店铺工作人员均联系不上林某。同时,检察官发现,林某确实存在退款记录,但退款均与本案被害人无关,且林某在案发时已将被害人的刷单本金挥霍一空,其无罪辩解不成立。

办案检察官还认为,将林某实施刷单诈骗的犯罪行为区别于正常经营行为的关键,在于查明从林某网上刷单到被害人报案之间的完整经过。为此,检察官一方面核查了林某店铺后台支付宝交易记录数据,以及林某个人银行账户明细,查明了店铺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另一方面查明了店铺交易、退款规则,发现林某在被害人刷单并点击确认收货后,刷单款项即进入其店铺账户,他随即将款项从账户提取进行挥霍,账户上没有余额,导致被害人发起退款申请无法通过,最终他将刷单款项占为己有。

2020年9月16日,汉阳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林某提起公诉。开庭时,林某面对证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希望能够争取从轻处罚。2021年4月15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责令林某分别退还55名被害人的被骗款项。

  编辑:贺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