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污染环境犯罪陷入“四大困境” 守护青山绿水亟待各方发力
2018-04-09 16:09:00  来源:

    党的十九大继十八大再次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江苏省于20163月启动“263”专项行动,在新的历史起点,以更严要求、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江苏生态文明建设。2016年以来,我院办理污染环境案件1765人,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支撑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检察屏障”。然而,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仍然面临发现难、固证难、查办难、修复难的“四大困境”,亟待引起各方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犯罪手段隐蔽,陷入“线索发现”困境。由于污染物处置企业设立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该类企业深知污染物特点,熟悉执法机关监督流程,部分单位实施犯罪过程中采用“瞒天过海”手段,千方百计逃避监管或处罚。同时,犯罪嫌疑人与有污染物处理资质的企业签订合同,借用企业资质承接污染物处置项目后违法处理污染物,“偷梁换柱”降低成本,有的企业“明修栈道,暗渡陈仓”,通过埋藏“暗管”偷排,使得污染环境犯罪难以被察觉。另外,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执法机关检查、避免被群众发现,在非法处置污染物时多选择夜间作案,降低污染环境犯罪暴露的几率。  

  二、证据类型特殊,陷入“固证、鉴定”困境。由于部分污染物极易挥发,污染环境犯罪现场极易被破坏,若未在一时间取证固证,将难以获得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且因污染物种类繁多、专业性强、操作要求高,采样人员需根据不同的污染源采取不同的采样技术规范,而不同技术规范采样布点的位置选取、点数要求等均不同,导致采样存在较大难度。同时,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阶段损失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等评估报告出具时间较长,由此可能造成环境受侵害结果和程度无法及时准确评估,制约了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惩治。 

  三、跨地域实施犯罪,陷入“查处办理”困境。由于交通便利,污染环境犯罪呈现出跨境、省、市、区实施,犯罪嫌疑人利用监管盲点跨区域流动作案,污染源头和污染物非法处置地点不在同一辖区范围,一般执法检查和监管难以及时追根溯源,查处相关作案者。同时,侦查机关在异地调查过程中,存在跨区域信息情报沟通不畅、执法办案缺乏协作机制等问题,难以应对跨区域作案涉案人员广、犯罪链条错综复杂的现状。  

  四、危害后果严重,陷入“生态修复”困境。非法处置污染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将对土壤、大气、水源等造成严重损害,且生态环境恶化的影响在短期内难以减弱或消除,更难以恢复到原有健康的状态,即便依靠科学的生态修复技术和环境的自净能力,被污染或破坏区域的生态环境也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才能恢复。同时,在清除污染物及危害后果时,将产生巨额的应急处置费和环境修复费,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应由犯罪者承担,但此类费用往往难以从单位和个人处全额追偿。  

  为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立意识,促进企业自身规范建设。企业牢固树立守法经营意识,规划和建设项目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性评价,通过正规途径处置污染物,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管理,开展法制教育,强化企业守法意识,杜绝违法偷排。二是强措施,促进污染物处置能力提升。通过专业性培训、建立专家咨询库、落实环境预警应急制度等方式,提升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污染危害。三是优机制,整合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力量。区域内健全联动执法、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等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案情互通、步调一致。跨区域探索沟通协作、联合调查等机制,强化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全力。四是重诉讼,全面发挥法律的作用。突出刑事诉讼打击力度,严格掌握缓刑适用条件,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不让犯罪嫌疑人在经济上占便宜。大力开展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以刑附民、支持起诉等方式,让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罪犯承担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  

    

  编辑:唐静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