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干警请、休假有关制度
一、假期种类及有关政策规定
(一)年度公休假: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上述假期不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期间遇正常节假日时可顺延。到外地休假的,不另给路程假。
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其工资福利等一切待遇不变。休假期间外出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二)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正常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二十天,若两年探望一次则给假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给假一次,一次二十天。
4、路程较远的,可适当增加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三)产假:
妇女正常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满24周岁生育的,可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产假及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按省有关规定经单位批准休产前假(不含产假以内的十五天“产前假”)以及产假期满后按规定休哺乳假的,如产前假和哺乳假合计在三十天(含三十天)以上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只发放生活性补贴(产假含法定假日)。
(四)婚、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岳父母和公婆死亡时,可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给予路程假。
凡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为晚婚,可给予婚假十天。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五)请、休假的其他有关规定
1、工作人员当年的假期必须在当年使用,过期不补。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能一次性使用假期的,当年一般最多可分三次使用。
2、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请事假,但遇有个人家庭特殊困难,非请事假不可的,如果当年有正常假期的,事假天数需从正常假期中扣除;如果当年没有正常假期,当年一次性事假满4天及以上或事假累计超过七天的,相应天数应抵算下一年度的正常假期。
3、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含法定假日),不再安排年休假,工资按相关规定扣发(当月因病、事假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工作性津贴和工作年限补贴减半发放。连续病、事假满一个月的人员,停发一个月的工作性津贴和工作年限补贴,以此类推,只发放生活性补贴)。
4、工作人员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天数享受婚假、产假(含男方护理假)、丧假、职业假(健康休假)的,当年仍可享受年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应抵算当年年休假时间。
5、参加自学考试、各类函授、在职兼读等学习,如脱产学习复习时间累计超过五天的,超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
6、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无故旷工累计在三天及以上的、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受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当年已休假的,在下一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7、参加全院组织的工会活动时间,视情适当从正常假期中扣除。
二、
请、休假批准权限
(一)探亲假、公休假:一般干警及中层副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各部门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分期、合理安排,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报政治处备案;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休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须经分管检察长同意,报检察长批准后交政治处备案;副检察长休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后报政治处备案;检察长休假经区委领导批准后由政治处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
(二)病假:凭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根据情况事前或住院后按照上述批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报政治处备案。
(三)事假:原则上有公休假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非请事假不可时,要从严掌握。一般干警及中层副职请事假半日以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一日以内的报分管检察长批准,一日以上的报检察长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副检察长请事假须经检察长批准。一日以上(含一日)的事假均需办理书面审批手续报政治处备案。
(四)产假、婚丧假:由部门领导同意,报政治处批准。
三、各部门对所属人员的各种休假一般都要在年初根据工作情况作出计划,报政治处备案。在安排休假时,事前履行书面手续,按级规定程序审批;事后按时销假。
四、请假期间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及时提出续假理由,按照批假权限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达到国家规定辞退的天数,予以辞退。
五、工作人员在请、休假期间,若遇紧急情况或工作需要,应根据政治处或所在部门的通知,立即中止假期,返回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