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山区院:查办此案有“三好”
2017-02-24 13:49:00  来源:
    毒品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直是刑事打击的重点。但在运输环节查获的毒品如何定性,在学术界和司法界也有不同观点,有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也有定运输毒品罪的,处罚力度上也表现出有罪或无罪、重罪或轻罪等差异。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个补充性罪名,只有毒品来源和持有目的不清,确实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时,才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抗诉成功,一方面对打击毒品犯罪具有积极意义,进一步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在江苏省范围内明确了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把握的原则,使一批类似案件依法得到及时处理。

    本案抗诉成功,也引起了最高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此案办理于2013年,所明确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区分原则被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的规定认可,体现了办案单位的前瞻性和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的能力。2015 11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由法学专家、学者、检察业务专家、全国人大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围绕抗诉力度、抗诉质量、抗诉效果、抗诉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评选,认为该案具备三级检察接力好、类案指导效果好、办案前瞻把握好的“三好”标准。今年 5 19 日,被评选为“全国检察机关精品刑事抗诉案件”20 件之第 5 位。

  编辑:贺俊丽